1. 106年10月26日我因使用紙本優惠券問題,向FOODPANDA空腹熊貓提出客訴。
2. 106年10月31日空腹熊貓台灣地區公關經理H提出以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二張作為補償條件。
3. 約106年11月2日左右,空腹熊貓台灣地區公關經理H先提供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一張(我已使用完畢)。
4.因遲遲未收到第二張優惠券,數次聯絡空腹熊貓皆不回應,客服體系鬼打牆重複 :已轉知後端市場部門處理中 。
5. 106年12月6日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投訴 。
6. 106年12月15日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51360410號函發文通知FOODPANDA空腹熊貓,訂於107年1月3日進行協商。
7. 106年12月22日我以EMAIL通知空腹熊貓負責人及客服系統,提出修正和解協議,惟未獲回應。
8.107年1月3日第一次消費糾紛協商,FOODPANDA空腹熊貓原先答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會出席,結果臨時神隱未出現。
9. 107年1月17日臺北市法務局以北市法保字第10730155910號開會通知單,訂於107年2月9日由消費者保護官舉行第二次消費糾紛協商會議 。
10.107年1月18日FOODPANDA空腹熊貓財務處以mail突然補上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一張(我回信表達拒收)。
11.107年1月21日FOODPANDA空腹熊貓表示:FOODPANDA空腹熊貓已對本案所稱之消費爭議盡心予以補償,然人員作業未提供當時允諾之兩組優惠碼序號,為公司之疏失,已於日前完成作業並提供,後續爭議部分,將不派員出席調解。
12.107年1月26日我提起民事訴訟(消費者保護法、債務不履行、損害賠償)。
13.107年3月26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進行第一次調解,FOODPANDA空腹熊貓依舊神隱未出現。
14.107年8月27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言詞辯論,FOODPANDA空腹熊貓負責人終於出現,聲稱:FOODPANDA空腹熊貓不願依法院來函要求提供資料,是因為要保護個資! 結果被法官洗臉.....又稱:本案因為公司人員異動,資料未能完全交接,加 上認為已補償,消費者仍無理取鬧,所以才不派員出席消保官及法院的調解......
15.107年9月1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即將宣判,請大家拭目以待.....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: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三倍以下 之懲罰性賠償金,因過失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 償金。
不知道法院會怎麼判.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