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請求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、債務不履行、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事:
訴之聲明
一、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〈下同〉7500元整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原告於106年10月26日因使用紙本優惠券問題,向FOODPANDA空腹熊貓(https://www.foodpanda.com.tw/,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),下稱:空腹熊貓,提出客訴,略以如下:原告持有一張600元紙本優惠券,空腹熊貓未經細查逕指是假的,後來證明是台灣地區2年前發出的公關券,空腹熊貓又堅持已經過期不能使用......云云。
後於106年10月31日被告2空腹熊貓台灣地區公關經理H(因該公司拒絕提供該員相關資料,如證據1,尚請貴院函查)致電原告,想解決相關客訴問題,提出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作為補償條件,遭原告拒絕後,公關經理H以再額外提供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作為解決客訴條件,但要求不可讓空腹熊貓知道實際和解金額,經雙方協商同意。所以總共是500元優惠券2張。
公關經理H隔2天左右先行提供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,並承諾於一星期內另行提供500元優惠券,截至106年12月6日為止,原告都沒收到,原告發了兩次MAIL給公關經理H,第一次再次承諾將於一星期內提供(詳如證據2),第二次就沒回應了。期間多次透過空腹熊貓線上客服客訴,皆只獲得:已轉知後端市場部門處理中,惟實際上無人聞問,該公司明顯故意忽視此申訴案(詳如證據3)。
經106年12月6日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投訴,後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年12月15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651360410號函發文通知原告及被告1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,於107年1月3日進行協商(詳如證據4)。原告不願承擔因堅持己方意見,毫無協議空間,致使不能達成和解協議之責,故於106年12月22日以EMAIL通知空腹熊貓負責人及客服系統,提出修正和解協議如下:空腹熊貓提供原有500元優惠券,另加計懲罰性賠償2500元優惠券,共計3000元優惠券(詳如證據5)。惟空腹熊貓毫無回應,且原先承諾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將會派員出席協商,當日竟無人出席協商會(詳如證據6),亦無事先知會原告,使原告當日請假出席造成半日薪資損失新台幣1500元(詳如證據7)。
後經第二次消費糾紛申訴後,由臺北市法務局107年1月17日北市法保字第10730155910號開會通知單,原訂:107年2月9日(星期五)上午10時30分於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消費者服務中心,由消費者保護官舉行原告與被告1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協商會議(詳如證據8)後,由明恩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以電子郵件提供原告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(詳如證據9,惟原告已告知該公司拒收)並通知原告:該公司承認為本案為該公司之疏失,惟已盡心予以補償,故不派員出席調解(詳如證據10)。
原告因處理本案消費糾紛,原先已損失空腹熊貓500元優惠券,又因出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協商會勞費、至法院提起消費訴訟勞費及預計未來應出席之調解會議勞費,共計3個請假半日薪資損失新台幣4500元,又依消費者保護法51條規定,被告明顯故意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,擬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新台幣2500元以昭炯戒,以上合計7500元,因被告拒不給付,為此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,以維權益。
此 致
臺北地方法院 公鑒
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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